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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诉讼的种类
2003年6月30日14:30 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
  房地产诉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以下几类:

  (一)房地产诉讼以其诉讼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房产诉讼与土地诉讼两大类。

  房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房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与保护其房屋的合法权益。目前房屋案件主要有:房屋权属案;房屋买卖纠纷案;房屋租赁纠纷案;房屋修缮纠纷案;强占房屋纠纷案;房屋代管纠纷案;房屋借用交换纠纷案;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案以及房屋拆迁纠纷案等。
土地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公民认为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或不服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对土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土地承包纠纷案(含草原、山林、鱼塘)等承包纠纷案;土地转让纠纷案;土地相邻纠纷案;土地开发利用纠纷案;侵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案件等。

  (二)房地产诉讼以其诉讼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地产行政案件、房地产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历史遗留的各类房产案件三大类。

  房地产行政案件,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房地产行政机关名义,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实施行政管理,而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例如,房地产管理机关认定某项房产交易无效,责令终止某项房产租赁关系,决定拆除或加固某处危险房屋或对违章建筑给予处罚决定等,都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案件。

  房地产民事案件,是指房地产关系当事人就房地产权益方面所发生的纠纷与争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包括两类:一是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二是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益争议作出的裁决而提出的诉讼。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公民或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出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如果是公民或法人对行政机关就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出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而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以原来权益争议的双方为原、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复》中指出: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虽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其性质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因此,这类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而属于民事诉讼。

  历史遗留的各类房产案件,主要包括土改遗留房产案件;建国初期代管房产案件;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案件;要求发还、腾退文化大革命中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案件以及其它历史遗留房产纠纷。处理这类纠纷由专门单独设立的机构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建设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这类遗留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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