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诱惑会比性诱惑更有蛊惑力和致命性呢?性诱惑当前,通常的反应是意乱情迷。而置伴侣于脑后的后果却对爱情造成了致命性的打击。 不同于西方基督教徒的以性为罪,过往国人以性为耻,是私底下可以做却不能公开讨论的玩意。同时,设置了双重道德标准:男的三妻四妾是风流潇洒,女的先尝禁果或者偷情,是万恶之首 的淫贱。 幸好,这一切已随着西风东渐被历史风吹雨打去。尽管不公平的双重道德标准依旧左右着人们的观念,男女在性方面已然日趋平等。 在性与生育的必然联系日渐断开之后,我们开始认同:性不再是什么难说之耻,它不过是我们的本能之一,是身体可以享受到的欢愉之一。 承认了这一点,西方性自由、性解放潮流就像一种极具诱惑力、杀伤力的蛊惑,冲击着国人的性观念:既然性是本能之一,是欢愉的一种,那么是不是就以可以以性为性,尽情享受性欢愉呢? 以性为性的观念才冒头,随即受到激烈的批驳,甚至有人把之等同为与禽兽没什么区别。 尽管受到如此激烈的批驳,但是一夜情、网络激情却犹如雨后的春笋,冒了一茬又一茬。 当性自由与爱滋病迎头撞上,人们必须为肉体的贪欢付出生命的代价时,性解放的潮流终于遇到了实质性的阻遏。 以性为性的观念渐渐退散,我们捧出了一个折衷的信条:以情为性,情与性密不可分,互为相成。 可是情与性是否就如我们希冀的那样和谐有如鱼水吗?假如它们未能做到同步,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此外,我们还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即使两人和谐共处,全新的性无论对于谁而言,都是一个致命性诱惑。 于是就有了这次的论题:当情侣或夫妻一方有了性的际遇或婚外情,我们该如何面对? 只许男人放火,不许女人点灯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原来是讽刺官民权利有双重标准的,有一阵子,这句话常常用来形容男女在性际遇方面的双重标准。 要是女的有这方面的际遇,是自吃苦果,自作自受。假如是男的出轨,他的回头是浪子回头金不换; 问过不少女孩子,很多人都不其然抱有这样的想法:假如男友或丈夫受到了性诱惑,他的出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男人的欲望也许会强烈些,也许美色当前,多半男人会失去理智控制。只要他痛下决心,苦苦哀求,指天发誓下不为例,基本可以得到原谅。 而女的受到的指责就严厉多了,多好的女子即时沦为不知自爱,兼不懂珍惜伴侣的爱的人。即使得到原谅,但原谅多半是虚有其表式的原谅。 男人女人都不过是人而已,同样出轨,何以遭遇如此不同呢? 是男女天生生理、心理结构不同导致男的重性,女的重情吗?研究这方面出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却推翻了这个说法,因为尽管男女生理有别,但并没有确凿的科学证据表明生理有别决定心理不同。 相反,李银河提出,诸如摩梭族等现存的母系社会形态的存在,这证明了女性在性方面天生处于弱势地位也不是一个科学的讲法。 事实上,双重的性观念标准恰恰是几千年以来的男权社会为了维护、强化其性别权益,排斥异性夺位夺权的表现之一。 男女诚然有别,但只要是人,尤其是成年人,就应该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 致命“性”诱惑 有人认为:既然已是两情相悦,就应该对性际遇有免疫力。可是,情况果真如此吗? 在感味的一个有关一夜情的调查当中,不排除一夜情也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选择占了绝大多数。 这个说明了什么呢?无论是否已是两情相悦,性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个诱惑。 然而这个诱惑是一个致命性诱惑,因为一旦为情人所知,原有的爱情将会为此四分五裂,另一半更由此堕入痛苦的深渊:到底他或她是否爱自己?他或她对自己的爱又有多少?背叛之时,他或她是否有考虑过自己的感受? 能不能做到不为情人所知呢?但这种事情毕竟不是沙子上的字,抹过以后可以雁过无痕。事情一旦败露的话,恶意隐瞒即时 “罪”加一等。 其实,只要有一方出轨过一次,即使得到原谅,这种事情仍会像一根刺,刺在两个人的心中。 一种乐观的估计是未曾知晓失去的滋味,不知道拥有的珍贵。错过一次后,会更懂得珍惜两个人的爱情,更识得要尊重对方的感受。 但更困扰的是有过第一次以后,会不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呢?信任不再,两人的爱情又何以立足呢? 有人把性的欲望形容为猫儿吃到了腥,就断不了腥。还有一种说法是,听任了一次以后,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再也关不住了。 性既是两性的润滑剂,又是爱情的滑铁卢。 承认了性的致命诱惑以后,或许我们就可以直面之:既不要避而不谈,视之为最大的忌讳,也不要动不动搬出一些诸如“不知廉耻”、“贱”的大板子。 是不是可以这样简而化之:己之不欲,勿施之于人。而身为成年人,应该明白每一件事都要付出代价。同时,对自己所做的事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