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小范遇到了件麻烦事,因为身份证和毕业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单位便认为他使用了假证件,以“缺乏诚信”为由将其除名。对此,小范倍感委屈,为了讨个公道,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嘉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开除小范的理由不成立。
年近30岁的小范,老家在湖北郧县,大学毕业后就辗转在上海找工作。2003年4月,小范应聘进入上海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今年1月16日,公司忽然贴出公告,以小范使用假身份证为由,将其除名。
身份证怎么会是假的呢?在公司工作了近两年的小范,没想到自己的身份证竟让自己丢了工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相关违约补偿金。随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公司支付小范拖欠工资988元,其余请求则不予支持。小范不服裁定,向嘉定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范的身份证是公安机关1999年2月颁发的,记载的出生年月是1973年8月,与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中的出生年月相一致,而小范毕业证书上记载的出生年月却是1976年12月。对此,小范解释说,这是因为制作身份证时将出生年月搞错了,但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绝对是真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仅以身份证与毕业证书记载的出生年月不符推断出身份证与毕业证书是伪造的,依据不足,因此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缺乏事实,不予支持。鉴于小范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判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988元及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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