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户因拖欠0.3元手机费而被上海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停机,10个月后,其手机号也被注销。事后,该用户要求移动公司恢复该号码,遭拒绝后遂诉至法院,一审败诉。近日,市二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997年,朱某办理了全球通移动电话入网手续。2001年,朱某到上海移动公司变更为预先付款后,再按实际使用话费及时扣除的业务。2003年10月,朱某预付话费50元,有效期为90天。同年11月13日,朱某将预付话费全部用完,还欠话费0.3元。移动公司对朱某使用的手机作了欠费停机处理,但朱某仍未及时充值。2004年8月,移动公司注销了朱某的手机号码。 同年10月,朱某前往移动公司要求恢复使用该手机号码,遭到拒绝,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手机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对朱某的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与移动公司曾建立有合法有效的服务关系,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因朱某手机欠费且未及时充值,移动公司对朱某作出的停机、销号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朱某要求移动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其对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i时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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