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儿童与同学一起去河塘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家长认为村委会应对河塘有管理职责,而陪同的同学也有直接责任,故将双方都告上法庭,索赔19万元。嘉定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死者同学则自愿补偿5000元。
今年7月14日,正值酷暑,10岁的小陈与同学小戴等人到池塘边玩水。不料,小陈刚下水,就不幸溺水身亡。小陈的父母认为,村委会作为河塘管理者未填堵河塘,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和警示义务,对儿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由于小戴拉住儿子的手才导致儿子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溺水死亡之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村内的朱泗泾,是一自然河塘,在农村的自然河塘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的常理。小陈父母认为村委会未填堵朱泗泾是造成小陈死亡的原因之一,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填堵朱泗泾。村委会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要求小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基于事发时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两份笔录都提到“是小陈自己脱了衣服要洗澡”,并非小戴要求小陈下水,至于小陈如何从河塘的浅处到深处以致溺水死亡,并无证据可以认证,所以法院难以采信由于是小戴的行为导致了小陈溺水死亡。而小戴法定代理人自愿补偿5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又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作为家长应对自己的孩子加强暑期自我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小陈的法定监护人因疏于监护,以致事故发生,两原告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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