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张先生因信用问题,贷款申请没有被银行批准。为此,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约支付剩余房款。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先生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53万余元。
去年8月1日,张先生向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近130平方米的房屋,房价76万余元。
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支付了23万余元首付款,并在房产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了贷款申请手续。由于张先生出现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最终未批准他的贷款申请。事后,由于房产公司与张先生未能就后续付款事宜达成一致,房产公司将张先生告进了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约定,银行因张先生原因,未批准贷款申请,张先生应在约定时间内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贷款部分房款;如逾期,房产公司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现房产公司诉请支付剩余房款,张先生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应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贷款部分房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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