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所在单位办理信用卡,不久后她就离职了,也就没有拿到信用卡。不料,一张信用卡催款单却寄到了她手中,要求归还透支本金和利息。葛某急忙将情况向银行反应,但银行却仍将她诉至法院。日前,卢湾区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葛某原先在本市一家贸易公司任职。2002年10月,公司收取了职工的身份证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而葛某在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后不久便离职了。她离职后,银行未将办好的信用卡直接交给她,而是交给了贸易公司。2006年,葛某突然收到银行信用卡催款单,上面记载她自2004年2月起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去年12月25日,累计透支本金992元,透支利息700.52元,合计1692.52元。
葛某立即通过电话与银行取得了联系,告知银行其未收到信用卡,也没有透支。可银行对此不予认可,还将她诉至法院。
葛某在法庭上称,她确将身份证交给公司办卡,但一个月以后就离职了,根本就没有拿到办好的工资卡,也就不存在透支消费的事实。而且,她在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书后,立即打电话向银行说明了情况,所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葛某否认收到银行发放的信用卡和持卡透支消费的事实,银行亦没有提供已向葛某交付信用卡以及由葛某透支消费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故对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