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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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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前就写好判决书的年代?
秦:郑教授,当时是什么法律或观念的转变使律师能在案件中发挥他的作用?
郑教授:郑律师在蒋佩玲和其他一些案件中都有精彩的辩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应。但我想还有另外一方面,律师的表达,律师的作用以及法庭的重视程度如何?对这我有非常强烈的感受,30年来对法庭来说有了极大的变化,因为在80年代初期,不光在上海全国各地的审批基本上是一种演戏,形式大于内容。
秦:96,97年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改,在这之前法庭模式的改变已经开始执行了。
郑律师:我80年开始当律师,一直到93年时控,辩,审三方,那时对律师的意见比较容易采纳,哪怕一审案件还没有判,他觉得你律师说的有道理就宣判无罪,已经判了的你上诉,觉得你有理的就撤销原判改判了。但这以后在这些方面确实不如以前。我指的退步是指有问题的案件,是明显错了的案件,要法院检察院改的难度很大。
秦:恩,郑教授这是为什么呢?
郑教授:现在的问题都可以公开的讨论,哪怕象郑律师这样的不满意,这也是社会一个很明显的变化。但现在能在媒体中公开评论审批制度上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我认为任何刑事案件应当受到什么处罚永远都存在可以讨论的余地,郑律师作为辩护人站在被告的角度对于判决会觉得太重或定罪不当,但从法官角度来看他定罪和量刑也是有依据的。我觉得还是对于一个刑事案件站在不同角度很容易出现意见分歧,倒不是说法院明知错了也不加以改正。
秦:恩,现在法律的审判水平是越来越高了,当时上海才三,四百个律师,现在有五,六千个律师。当时公诉人的队伍也是参差不齐的,有些退伍军人担任了公诉人,现在公诉人的学历和经历据我所知都大大提高了,包括法官队伍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现在一个判决书的厚度都像一本书一样啊。这可能就是我们看到在司法机关中最大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我们从律师的成长变化看到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前认为坏人有什么可帮,可现在知道帮助坏人也是帮助大家,给坏人更多的权力保护其实是给公众更多的权力保护。 不受法的人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的国家守法的人更安全薛先生:我是学法律的,正巧郑律师在为这个案子辩护时我刚毕业。虽让我们也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但那时我们还很小,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律师,怎么去辩护,审判犯人要走什么程序?我们处在动乱的年代,那时通过这场辩护确实给我们上了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当时“郑律师怎么会为坏人去辩护?”这个观点是比较盛行的,因为当时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认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代表国家的,律师看成是私人的。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公检法和律师实质上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忠实的维护法律。诉讼法也好刑法也好对被告都有很多权力规定,比如有最后陈述权,本人辩护权,请求律师为他辩护的权力啊等等。秦:薛先生告诉我们法律公正的保障不仅需要实体的公正更需要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公正。我想请两位分析一下,被告人也有权力的,他的权力也需要得到维护的。
郑律师:我说两点。第一,我们要承认这几年来公检法的素质有很大提高。第二,被告人的合法权力不光律师要保护,公检法都必须要保护,只要是合法的权力哪一家都要保护,律师是被告人合法权力的专门保护者。
秦:说到人权力的保护它对于公平公正究竟起到多么深远的意义,郑教授给我们分析一下?
郑教授:我特别强调一下,现在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而且“人权”越来越多被提及。在一个社会中,我想说需要得到人权保护的或容易受到人权侵犯的人群是不一样的,大多数人其实不太会发生人权受到侵犯或要强调人权保护,那我们考虑一下社会上哪些群体最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权的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是哪些人?国际社会中有公论,所有人群中最容易受到人权侵害的是犯罪嫌疑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好坏,只要看被告人有没有受到足够的保障,就足以反映出国家的人权状况。所以我们现在强调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并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保护,而是从整体上提高了国家尊重人权的水平和程度。
秦:所以有种理论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木桶”理论中的一块短板,如果把这些短板保护好了,那些长板的权力也会更大的被保护好。
郑教授:对,即便你是被告人,即便你是犯罪嫌疑人权力也得到了全面的保护,可想而知社会上还有哪些人的权力会受到侵犯呢?
秦:所以郑律师回忆说当初约见难,会见难,阅卷难,很多个难摆在面前。可到现在只要公安机关把你请去调查取证了,你就可以请律师,律师到了我才回答问题,这些都是我们这些年来看到的变化。
方女士:首先要向各位律师致敬!这30年他们为推动社会进步做了很多事情。一件件实际的案件通过媒体的宣传,使我们老百姓开始从对法律不了解或者误解到对法律越来越尊重,法律就像空气和水,懂得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甚至以前我们还觉得谁作被告谁就是不好德人,现在已经知道谁也不可能离开法律。国家也逐渐从权大于法,发展到能把事实展现在百姓面前,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秦:以前我们很讲究实体上,即犯罪事实,近年来我发现在程序上也有了很多的变化。
郑律师:我举个例子,法庭对被告人的尊重方面。过去把被告人戴上手铐在被告席上接受审问,之后审判时审判长会先说给被告人卸铐,这是文明审判的一个进步。第二,如果被告人年纪比较大或身体不太好货审理时间比较长,法庭会让法警给被告人一把椅子坐下。又比如说共同犯罪的4,5个被告,在审问其中一个被告时,让其他被告也能坐下来。这些看起来都是小事,但是我们文明审判的一个进步。
秦:恩,对被告人真正尊重的细节体现啊。我们看到变化的枝节时非常丰富的,郑教授我们说无论在程序还是实体上都要公正,只有程序和实体都公正了,这结论才会公正。
郑教授:这个变化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随着程序的完备,司法的成本大大增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从去年开始收回了所有死刑复核权,这就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要增加几百名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要求非常高,这显然是相当大的支出。再比如说现在对刑事案件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之前是不严格的,除了刑事法规定的逮捕,刑事拘留以外还有收容检查,收容遣送来代替逮捕,现在全部都废除了。现在有非常严格的办案程序和结案期限,任何司法人员必须要在期限内完成工作,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工作只能无罪释放,即使99%你知道被告有罪,但因为程序上有瑕疵也只能宣布无罪,所以法律现在对司法人员的约束和限制是大大增加了。
秦:我们可能看过美国的“辛普森”案 ,当时大家都知道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可就是因为程序错误,警察在他袜子上加了两滴血,最后律师发现这是加上去的,而伪证推翻了警察办案中的所有证据,最后不能得出有罪结论。那时对我们很受刺激,怎么这样一个小小程序就推翻了事实呢?可现在我们越来越理解了,程序上的公正对于我们司法上的公正是多么重要。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国家而言,我们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也只是刚刚起步啊,律师制度恢复也刚刚30年,律师参与社会的空间还很大,对于未来我们塑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来说,郑律师76岁了,您还在继续工作吗?
郑律师:如果我还有精力,有难办的案件,有当事人要求我办的,我还会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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