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法律界的声音
周教授:首先我作为一个客户的角度来说,我就是不用信用卡的,当时给我们单位办了之后我也退了,原因很简单,我觉得它的最大功能就是透支功能或者消费功能,我觉得透支功能额度也就五万块钱左右,我觉得五万对我来说没多大意义。
我的几张活期的借记卡四五万也是有的,我就觉得从法律或者从业务的角度来说,消费者或者银行讲了这么多,最后归结到一点做一件事是有利益衡量的,法律也是利益衡量的工具。 刚才谈的问题是开卡,服务,年费等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利益衡量。银行卡还没开,银行收你费用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它付出了成本;你觉得这个卡是引诱我去办的,没有开卡就不应该交费用,这个也是合理的。既然接受了一种服务享受其便利性了,就应该理所当然承担一些义务。既然签了这个合同就要对它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这个合同对你是有效的,既然签了字,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是认可这个合同的,法律在特别一些条款里面会进行调整。
银行要推销的时候必须要解释开卡付不付年费,采用什么方式,作为特别条款这个地方必须签字,说明你看懂了。还有全额罚息也是要作为特别告知的事项,要解释完之后在旁边签字,作为消费者签了字以后卡开通了应该要妥善保管,另外你的卡掉了,被别人刷了,在挂失前或者挂失之后24小时之后是不负责的,这一块在诉讼中间法院也是要持卡人承担责任的。
刚才谈到停卡的问题,可能银行觉得人民银行有这个规定三个月没有还款就停卡,这个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并不简单以人民银行的规章来认可这个合同无效,既然停卡是合同解除或者合同终止要履行告知义务,这种情况解除要书面告知的,银行履行完之后在一段合理时间之内仍然没有答复再停卡是对的,这也是一个权利义务平衡的问题。
刚刚说有很多的争议,银行既然要盈利,对信用卡使用过程当中很多问题要有释疑的义务,使用过程中间也有告知的义务,银行处理这个纠纷应该是很快的。一般银行都会有法律顾问,所以这个角度来说还是蛮快的,在诉讼过程中更多是银行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透支了真正是银行的钱出去了,因此更多时候银行会采用诉讼的方式,这两年银行的诉讼纠纷大量上涨,而且经常出现60%、70%的缺席案件,银行找不到办卡人,这也涉及到了银行办卡的无序性,既然这么办下去办卡数量越多,利润越大,最后风险就留在银行里面了,伪造身份证办的其实也很多。
最后一个问题是国际惯例的问题,刚才提到我们有很多办卡应该使用国际惯例,但是反过来处理的时候又提到国际惯例不能借鉴,不能使用的,从这个角度也存在一个误区,你的位置不同要考虑到罚息,在处理的时候觉得国情有不同的地方不能过分参照,很多国家没有像中国能持有这么多信用卡的,不像中国一样可以持有10张,20张信用卡,在德国重复办几张卡要提交申请的,使用国际惯例也有道理,不使用国际惯例也有道理,关键是看实际情况的发展,我相信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法律专家周教授 |
主持人:谢谢周教授,今天在最后的时候我们还是请两位银行的专家给我们网友多一些意见,办信用卡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王小姐:之前大家很关心办卡的初期要知道信用卡的功能,所以希望我们给的申请书背后的说明,虽然内容非常多,也非常复杂也请大家看清楚了再去签字。在你拿到那张卡片的时候希望大家能够多多去看,有时间的话大家把重要的点看一下,有问题的话联系我们的客服,相信也会很乐意帮助大家解答任何问题。
主持人:谢谢大家作客搜狐访谈间,08年信用卡风波可以说一浪赛过一浪,希望09您通过各方的努力能够让信用卡风波暂时平息,非常感谢今天各位能够来参加我们搜狐的访谈,谢谢银行两位从业者以及各位热心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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