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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引热议 律师:比以前更公平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10年11月29日08:53

  老公负责还贷,老婆负责家庭开销,这原本是一种最常见的家庭组合。然而,陈婷却有些头疼。因为老公的出轨,她选择离婚,却担心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导致自己血本无归。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该解释出台仅一周,网上已经一片哗然。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辛明辉律师对几个争议性比较大的条款进行了一一解读。

  1 婚后老公成了宅男

  六年前,认识郑卿的时候,他在一家公司做副总。30岁的郑卿年轻有为,意气风发,让刚刚大学毕业的陈婷一见倾心。

  结婚前,郑卿用自己的积蓄首付买了两套房子,一套留做婚房,一套给自己父母住。两套房子都是他一个人的名字。房子贷款30年,每月还款5000元。

  认识陈婷后,郑卿曾口头提出要帮陈婷加个名字,但陈婷却认为,感情是最重要的,加不加名字无所谓。她谢绝了郑卿的好意,并且全权负责了婚房的装修。

  婚后第二个月,郑卿辞职开了一间贸易公司。然而,由于他经营不善,这间公司很快就关闭了。

  开公司失败后郑卿开始成天宅在家里,专炒股票。遗憾的是,郑卿炒股票也不是很顺利,基本上都是亏损状态,尤其是遇到了“530”,损失巨大。

  2 女方成了家庭支柱

  因为郑卿没有固定的收入,陈婷必须用自己的收入来支付所有的家庭开销。虽然陈婷的收入不菲,但一直没能有存款。

  陈婷也劝过郑卿外出找工作,但都被粗暴地拒绝了。每次陈婷下班回家,能够看到的,就是郑卿坐在电脑前,眼睛盯着K线图,手旁一杯珍珠奶茶,像一尊雕塑。

  因为创业和炒股的不顺利,郑卿的性格逐渐发生着变化,变得敏感而内向。坐吃山空,眼看郑卿的积蓄也渐渐要用光,陈婷提出用自己的公积金帮助还贷。可每当这时,郑卿就要么沉默不语,要么暴跳如雷,到最后两人无法触碰这个话题。

  所有的这些情况她都只能自己忍下,甚至不敢跟父母倾诉,怕他们为自己担心。“后来我也想开了,只要不吵架,他想干什么就随他去吧。”陈婷选择忍耐并沉默。

  3 宅男老公网恋出轨

  然而,就在陈婷刚刚做通自己思想工作的时候,却遭遇了晴天霹雳。上周,郑卿去赴一个喜宴,陈婷因为身体不舒服留在家里。“像鬼使神差一样,我竟然开了他的QQ。”像一切最恶俗的小说情节,陈婷在郑卿的聊天记录里,看到了一长串暧昧的留言。再细细读来,郑卿跟这个网友频繁联系已经半年有余,且中途多次见面,两人甚至已经有了非常亲密的关系。

  震惊、愤怒、悲痛之后,陈婷只留下麻木。这段婚姻到如今,留给她的只有疲惫。陈婷想到了离婚。但面对刚出台的一系列婚姻法解释,她又有些犹豫。

  首先,她跟丈夫居住的房子,是由丈夫婚前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其次,婚后所有的房贷部分是丈夫用自己的存款在支付,陈婷的收入都用于现金支付生活开销。“我不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如果离婚的话,是不是会血本无归。”(本文皆化名)

  案件评析

  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辛明辉律师对此案分析说:相对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陈婷是非常有利的。

  本案陈婷虽然没有直接将自己的工资用于偿还郑卿的房贷,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之规定,夫妻双方所得工资、奖金等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婷的所得全部用于家庭生活,郑卿将工资等所得用于还贷,其实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陈婷遇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对这种情况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解决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确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房产贷款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是确定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都应当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风险共担,盈利共享的原则。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陈婷和郑卿离婚,陈婷能分得是两套房子的增值部分。

  ■争议一:“棒打小三”?

  据第三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现实生活中,“小三”的存在确实侵犯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小三”存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虽然本条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小三”的存在,但对于那些以获取金钱为目的而成为合法婚姻侵犯者的“小三”,确实可以起到威摄作用,一方面,可以让“小三”了解自己什么也得不到,自觉退出;另一方面,赋予受“小三”侵害的婚姻一方,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

  ■争议二:“重塑男权”?

  据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依常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当然归个人所有,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另一方也对该收益做出了贡献的,应当允许其分得一些的。这条规定是在对个人财产保护的基础上,对夫妻一方的付出做公平的对待,而不是对男权的确立。

(责任编辑:聂酉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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