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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诉讼的管辖的含义
2003年6月30日14:23 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 |  | 管辖就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它们相互之间审理案件的分工。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分工管辖主要有:
1、级别管辖 即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案件的繁简程度,划分上下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房地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房地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涉外(含港、澳、台)案件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2、专属管辖 即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划分法院的分工权限,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房地产为不动产,房地产纠纷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便于进行调查、勘验,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3、移送管辖 即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在查明案件的管辖法院后,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只能接受移送,不能拒绝接受,更不能再移送到其他法院,以免互相推诿,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房地产纠纷诉讼中,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当事人也可以就此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
4、指定管辖 即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 我来补充两句 推荐给我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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